探索吧 > 创业 > 创业组织是指什么!创业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创业组织是指什么!创业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导读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最佳答案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由于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

今天探索吧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创业组织是指什么,以下关于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最佳答案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由于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四种企业组织形式对比如下: (一)成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3.有限合伙: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股东人数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比较低。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比较高。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有限合伙:没有限制。4.个人独资企业: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四)决策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由于其股东人数一般较多,所以有较长的开会通知时限,因其股份被划分为若干等份,所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有限合伙:除非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决策与执行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3.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六)股权变更以及进出机制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所出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无如有限责任公司般的限制。特别是,无记名股票只需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有限合伙: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而且,对于有限合伙人,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七)财务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3.有限合伙:没有特别要求。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责任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所得分配1.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3.有限合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协商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个人独资企业: 无特别规定。 (十)税负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3.有限合伙: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税负较轻。其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合伙人收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4.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然,企业组织形式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认为伴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最初组织形式已不适合,那么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在此不赘。 (完)

大学生创业应该如何选择组织形式

最佳答案每个创业者在创业时可能都遇到过这种困惑: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这四种组织形式各有什么优缺点,不同的创业者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呢?

1.四种组织形式

公司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大,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也是初创企业选择最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出资额以外的财产不受影响,有限公司对风险的隔离对于创业者具有天然的吸引力。此外,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企业扩张和保持连续性,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的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体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2.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

黄律师解读:从适用法律上来看,四种组织形式是完全不同的。

(2)承担的责任不同。

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们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当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创业者(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人除外)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黄律师解读: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面临的风险更小。

(3)税负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双重缴税,公司盈利后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分红后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创业者只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税负较低。

黄律师解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比有限责任公司税负低。

(4)组织结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治理结构(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健全财务制度(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等)。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内部架构、注销程序等都相对简单。

黄律师解读: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架构相对完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比较简单。

(5)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置分支机构。

3到底选择哪种形式?

对创业者来说,如果规模相对较大,涉及生产贸易,未来有债务风险和扩张计划等,最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如果业务模式单一、经营风险较低,一般不会有较大的债务风险,且未来无扩张计划的组织,采用非公司制的形式可能更为适合。

有增资扩股倾向,又不想承担较高税负的,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市场里的私募股权投资(比如VC、PE)等创投企业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

人员较多,技术单一,产量较多,债务风险较低的,采用个人独资企业。

业务非常单一的,采用个体工商户,小区楼下的商铺一般都是采用个体工商户的形式。

调查准备创业地区的机构包括学校政府机构和什么等?

最佳答案调查准备创业地区的机构包括:

1. 创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这些机构提供创业者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包括办公空间、导师、投资者和市场营销支持等。

2. 投资机构:这些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等。

3. 商业协会和行业组织:这些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行业信息、网络和资源他们建立业务联系和合作伙伴关系。

4.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可以提供创业者所需的许可证、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支持。

5. 学校和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创业者所需的技术和研究支持他们开发新产品和服务。

黑龙江大学创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最佳答案协会以主席团为核心,下设“四办六部一团”即常务办公室、人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园区办公室、公关部、宣传部、论坛部、实践服务部、创业竞赛部、科技实践部及主持团。各个配合其它办公室做好内部文化建设,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1、常务办公室

常务办公室是创协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协会各项工作起着统筹、协调、监督、服务等职能,是各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各项工作顺利运转的行政中枢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通知及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部门决议的贯彻落实;

●做好上情下达,及时准确地向各部门有关人员传达通知事项和工作安排;

●负责协会各部门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备份、立卷、归档工作,做好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各项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指导各部门记录员工作;

●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各项备品的申报、采购、保管及分发,做好财务记录与报账工作;

●对协会重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反馈工作的开展情况,为主席团提供决策依据;

●负责协会重要事件纪录,负责每月《工作简报》的编制工作;

●参与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2、人事办公室

人事办公室以“因事择人、事得其人、人适其事、各尽其才”为宗旨,负责成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福利及人事制度拟定等人力资源体系工作,是构建和谐创协的中坚力量。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黑龙江大学学生创业协会学生干部日常管理条例》、《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人事制度的拟定、实施和监督;

●负责全体干事值班工作的落实与监督,临时工作的人员调配;

●负责全体干事的测评工作,依据相关制度监督、考核干事的出勤及工作情况;

●建立培训体系,负责入会培训等通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素质拓展训练、团体游戏、头脑风暴等活动;

●负责组织统筹协会纳新及换届相关工作,对创协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出建议;

●负责成员福利建设,评奖评优、成员激励、相关福利的组织与落实;

●负责部门人员编制及《职位说明书》的拟定,录用通知书及聘书的制作与颁发;

●记录、整理、保管全体成员人事档案,定期更新人员信息。

3、园区办公室

园区办公室是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及创业团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专家坐镇指导、学校支持保障,形成完善的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具体职责如下:

●协助创业教育学院制定相关园区规章制度,对各创业团队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日评比、周评比、月评比制度;

●协助创业教育学院进行创业园的物业管理,做好园区防火安全、厅室使用、固定资产清查等相关工作;

●开展大型户外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类活动暨“创业大本营”,围绕创业园服务体系,为入园团队搭建项目推介展示平台;

●协助创业教育学院定期组织校内外创业导师为入园团队提供工商、税务、投融资、财 务、法律等方面团队运营的服务;

●协助创业教育学院开展入园答辩申请工作,为大学生创业团队入园提供平台;

●协助创业教育学院开展“创业之星”优秀创业团队年度评选、表彰工作;

●营造良好的园区文化氛围,加强各创业团队间交流沟通,促进团队相携发展;

●完成创业教育学院交办的其它园区管理工作。

4、新闻办公室

秉承“新闻一家,妙笔生花”的理念,以“外树形象,内聚人心”为目标,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稿件采编、摄影摄像、杂志制作、NGO线上平台管理、对外媒体交流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对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及创协各项创新创业活动进行新闻报道,完成创业教育学院下派的其它采编任务;

●配合论坛对邀请嘉宾进行专访,并发布特色报道。

●负责学院相关工作和创协各项创新创业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后期资料的搜集、整理与编排。

●负责创协电子杂志《一刻Express》的编辑出版,体现创新创业教育和创协文化精髓。

●联系校内外媒体进行合作,进行定期投稿,广泛宣传创新创业教育,为创协搭建媒体平台,获取更多媒体资源。

●定期举办本部门创想驿站活动;

●与校内外相关单位联合举办创业主题征文摄影等活动,扩大协会影响力及活动覆盖面。

●配合其它办公室做好内部文化建设,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管理,加强工作理论及实践培训;

●为创协官网及创协线上平台提供创协的新闻素材,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创协对外形象建设;

●负责稿件与影像资料的搜集与保存。

5、公关部

公关部是负责创协对外联络工作的重要部门。以“内引外联”为工作宗旨,对内负责与学校学生组织和相关社团的沟通与交流;对外加强校企合作关系,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协会各项活动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校企合作建设,加强与校外企业的联系,为各项活动筹措经费以提供物资保障;

●加强与省内外相关机构、社会团体、高校创业组织的联系,建立多渠道交流合作;

●负责与校内其它学生组织、相关社团的联络与沟通,增进合作,相携发展;

●建立公关信息档案,整合外部资源,为协会其他部门的对外联系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负责校园商业赞助活动落地的执行与监理工作;

●赞助工作的策划及合同的拟定、签署;

●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礼仪、接待、场控等工作;

●受主席团委托,代表协会参加部分外事活动;

●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宣传部

宣传部是创协对外宣传的窗口部门,围绕工作重心,协调运用各种策略,建立和发挥多元化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的作用,有效宣传创协各项活动,塑造良好的外部形象。具体职责如下:

●制定品牌活动的统一宣传包装,对各项活动的宣传进行整合评估,有效宣传各项活动;

●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海报、宣传册、喷绘、横幅、巨幔、展板、门票等设计与制作;

●负责协会各大网络线上平台的信息发布与线上推广,完成协会线上内容的及时更新;

●负责协会全套CI形象设计,构建协会整体形象宣传体系;

●负责协会各类平面宣传材料及网站的创意与设计工作;

●承办协会周年庆典、晚会以及创业文化节开幕式的策划及宣传推广工作;

●负责协会及各项品牌活动的宣传视频制作与展示;

●会标、会徽、会服、会旗等协会文化载体、物件的设计与制作;

●配合创业教育学院在重要节日、活动开展创业教育成果展等宣传引导工作。

7、论坛部

论坛部是协会创新创业论坛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部门,下辖企业家论坛与星光论坛两个栏目组,是黑龙江大学品牌文化精品项目。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企业家论坛的策划与组织实施。群英荟萃,达人云集,让大学生与企业家亲密交流,激发创业灵感,奏响梦想乐章;

●负责星光论坛的策划与组织实施。星光论坛本着丰富大学生大学生活的原则,邀请社会各界知名人事为在校大学生进行讲座,分享欢乐,传递梦想;

●星光论坛及企业家论坛嘉宾的邀请与接待工作;

●负责论坛嘉宾的后续联系及各期论坛资料和相关信息的整理;

●联合在哈高校论坛联盟,策划组织举办在哈高校区域性论坛年会;

●通过企业家论坛、星光论坛建立广泛的高校间联系。

8、创业竞赛部

创业竞赛部是协会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部门。通过组织举办销创意大创业计划大赛、营赛、商业案例策划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搭建在校生真实感受创业的平台,激发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梦想、提升创业技能和项目分析能力。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品牌活动“赢在黑大”创新创业项目计划大赛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赛前培训、评审及表彰等工作;

●与在哈高校创业类社团组织保持密切合作,负责“赢在高校”在哈高校创业计划大赛的团队邀请、比赛策划与组织实施;

●负责商业案例策划大赛、ERP企业沙盘模拟实战体验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与知名企业合作,负责idea校园营销创意大赛黑大赛区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与知名企业合作,负责品牌活动“赢在校园”职场精英挑战赛黑大赛区的组织实施,赛前培训,评审及表彰等活动;

●负责其它相关创新创业竞赛黑大赛区的落地执行。

9、实践服务部

实践服务部是黑龙江大学学生创业协会创新创业实践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部门,以学以致用为原则,以拓展能力为目的,为同学们提供认识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平台,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是创协与黑大创业爱好者互动交流的重要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协调部门辖下涵盖全校各年级的创业爱好者团体,整合相关资源以活动形式为创业团队与KAB会员提供交流、实践机会;

●负责KAB、SIYB等创业课以及创业实验班的课外延伸和第二课堂建设;

●举办“企业一日游”活动,组织同学到企业参观学习,为在校大学生和企业架构良好的交流平台,从中感受优秀企业的运作模式及企业文化;

●组织KAB会员主导策划社会实践项目活动,利用业余时间了解社会、深入企业,完成各项社会实践项目;

●举办“校园创业双选会”活动,建立黑大创业爱好者与企业的互动平台,在交流中组建创业团队,同时为个人提供企业实习和正规兼职服务;

●建立信息反馈平台,收集黑大创业团队基本信息、需求并进行相关研究、反馈;

●健全KAB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服务黑大学子开展创业实践;

●负责校园内创新创业类活动的开展,及NGO部分活动的落地实施。

10、科技实践部

科技实践部是创协的IT创新部门,部门以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以学生创业园为依托,集技术与应用于一体,重点培养成员科技创业精神和动手能力。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计、维护与管理及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及办公区域各项电子设备的日常维护;

●承办相关科技创新类活动;

●负责协会官方网站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负责协会各类多媒体制作与处理工作;

●定期进行软、硬件专业知识培训并为部员提供发挥其技术才华的平台;

●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现场电子设备使用,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选拔优秀人才参与创新实验室科技立项申报及课题研究;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加强各项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科学化管理;

●完成创业教育学院下派的其它任务。

12、主持团

主持团是协会定向培养主持人的部门,是创协各项活动台前的“舞动者”。主持团以创协以及校内外各项大型活动为平台,在主持人、讲解员、语言培训师等工作中,表现创协文化及形象,提升部员个人语言修养与能力。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为创协承办的大型晚会、高校赛事、名人访谈等各项活动提供专业的主持工作;

●负责创协各项活动主持策划与主持稿撰写工作,参与大型晚会的相关节目编排工作;

●主持团骨干成员将以创协主持人的身份在官方渠道内受邀主持校内外大型晚会、活动;

●负责为创协其他部门成员以及多种高校比赛选手提供语言表达、舞台表现等规范培训;

●负责对主持团成员进行全方面、详细的校内语言类大赛赛前培训其在各项语言类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负责学生创业园讲解员工作,对创业园及各创业团队进行介绍,使到访者全面了解创业园的整体情况。

明白创业组织是指什么!创业的组织机构是什么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探索吧的其他栏目。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sc-b.com/chuangye/32015.html

作者: 探索吧

探索吧为您提供最全面的生活百科网站大全,主要为您提供数码、汽车、财经、美食、财经、科技、健康、教育、创业、电商、影视、百科等资讯信息,在这里可以找到您所需的答案,解决您所困惑的问题。
美甲店创业发展前景__创业想法分析书美甲店
微软公司的创新发展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