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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隧道扬尘监测费用__解释一哈零星项目和其他项目

导读解释一哈零星项目和其他项目最佳答案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 财政部建标[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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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哈零星项目和其他项目

最佳答案一,总说明:

1.《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 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 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结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 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和修缮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定额(或估价表)配套执行.

4. 本费用定额包括:一般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5. 本费用定额规定的一般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均按相应定额(或估价表)中的人工费为统一计费基础.

6. 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7. 各地,市不得改变本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和计算程序.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 建筑工程: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

2. 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消防,生活用煤(燃)气工程及小区(厂区)内的各种管网;电气及厂区(小区)内的路灯工程.

3. 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地铁工程,路灯工程,园林工程及古(仿古)建筑工程.

4. 装饰工程: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

5 .修缮工程: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抗震加固工程.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及内容: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电补贴,肉价补贴,副食补贴,粮油补贴,自来水补贴,粮价补贴,电价补贴,燃料补贴,燃气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集中供暖补贴,寒区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等.

(3)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用.

(5)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内容包括:

(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试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中,小型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①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②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定额措施费:

(1)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5)垂直运输机械费:是指工程施工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费用.

(6)建筑物(构筑物)超高费:是指檐高超过20米(6层)时需要增加的人工和机械降效等费用.

2)一般项目措施费

(1)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再次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雨季施工费:指在雨季施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包括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8)冬季施工费:是指在冬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增加的费用.包括人工费,人工降效费,材料(防冻剂,抗冻剂按实计算)费,保温设施费,人工室内外作业临时取暖费(包括炉具设施),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等费用.不包括暖棚法,蒸汽加热法,电气加热法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及越冬工程基础的维护,保护费.

冬季施工期限:北纬48℃以北:10月20日至下年4月20日

北纬46℃以北:10月30日至下年4月5日

北纬46℃以南:11月5日至下年3月31日

(9) 赶工措施增加费:指发包单位要求按照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而增加的各种措施费用.

(10) 远地施工增加费:指施工地点与承包单位所在地的实际距离超过25公里(不包括25公里)承建工程而增加的费用.包括施工力量调遣(大型施工机械搬迁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管理费.

施工力量调遣费和管理费:包括调遣职工往返差旅费,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周转性材料的运杂费;在施工期间因公,因病,探亲,换季而往返于原驻地之间的差旅费和职工在施工现场食宿增加的水电费,采暖和主副食运输费等.

3)其他措施费:是指上述措施费未包括的措施费.包括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等各类工程项目发生的各种措施所需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是指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四)利润:是指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五)其他项目费:是指直接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以外,由于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

1.预留金:是指业主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工程量变更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以及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

2.材料购置费:是指业主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

3.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业主提出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合业主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六)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支付)的费用(简称规费).

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进行施工降尘,防治施工扬尘,水土污染,降低躁声措施等.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板一图,放火器材的配置.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临边,洞口,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而设置的防护(雨)棚,作业平台,防护门(栏杆),防护通道等.

(4)临时设施费:是指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全部或部分由发包人提供时,承包人仍计取临时设施费,但应向发包人支付使用租金,各种库房和临时房屋租金标准按本定额规定执行或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各类工程的费用标准

(一) 一般措施项目费用标准

项 目

土 建

安 装

市 政

装 饰

园 林

修 缮

计费基础

人 工 费

夜间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检验试验费

雨季施工费

冬季施工费

赶工措施费

远地施工费

25-100公里

100-200公里

200-300公里

300-400公里

400-500公里

合计

(二)企业管理费用标准

项 目

土 建

安 装

市 政

装 饰

园 林

修 缮

计费基础

光纤测温系统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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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路隧道管理制度 机电管理制度

最佳答案1.公路隧道管理系统的特点

1.1 环境特征

公路隧道是公路的特殊构造物,在空间上的限制而使隧道内的环境状况具有以下特点:

1)行驶车辆排放出的气态及游离固态微粒混合成的有害废气和车辆携带的尘土及卷起的尘埃,因隧道内空间的限制,往往不能很快扩散、消失;

2)因山体丰富的淅沥水和洞内外温差的作用,而使隧道内常常处于很潮湿的环境中;

3)因隧道的二次衬砌和隧道内的路面均为刚性体,当重车通过隧道时,洞内震动较大;

4)由于隧道内交通繁忙,加上环境恶劣和空间场地的限制,而使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检修工作困难、劳动强度大而效果较差

1.2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设施的特点

长大公路隧道中的运营管理设施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设施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隧道照明系统、隧道通风系统、隧道消防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检测及手动报警系统、紧急电话系统、隧道无线调度对讲系统、隧道有/无线广播系统、隧道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交通参数检测及交通控制和信号提供系统、隧道环境参数检测及通风、照明控制系统、供配电系统。

2)许多子系统内设备数量大,如照明灯具、自动火灾探测器、摄像机、报警按钮。

3)设备价格高,投资大,运营维护工作量大:如能见度仪、照度仪、通风、照明系统。

4)很多专用设备国内无成熟定型产品,需依赖进口。

综上所述,从公路隧道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及隧道运营管理系统的特点,可以看出隧道运营管理设施的设计、设置、系统配备与路段上的交通监控系统相比,因涉及更多的因素而更为复杂、要求更高。因此,在隧道运营管理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需根据隧道的土建规模、分期实施方案、投资情况,以及预测的前期交通量和交通量的增长情况,对各个子系统及设备的配置从其实用性、经济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诸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功能、作用、使用效果和操作维护的方便性,以及其投资和运营费用,从而确定运营管理系统的规模、系统配置和设备数量。在进行隧道运营管理系统总体方案设计时,需认真考虑各个子系统功能的互补性,并分析它们在作用上的重叠性,处理好前期工程中系统的实用可靠性和后期系统的完整性先进性的关系,使隧道营运管理系统在投资费用、经济效益方面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超出业主的承受能力,在技术功能上即能兼顾前期管理需要又适合将来的升级扩展。

2.运营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分析

2.1 隧道照明及其控制系统

为了避免车辆高速驶入驶出隧道时,产生的“黑洞”和“白洞”效应,保障车辆在隧道中的行车安全,根据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在长度超过100m的公路隧道中,应设置白天的照明设施。关于公路隧道的照明设计,《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已就照明区段的划分,各照明区段的长度,路面最低亮度等各个方面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照明光源宜选择高压钠灯、低压钠灯或荧光灯。为达到隧道内安全行车所要求的亮度,需要配置相当数量的照明灯具,而在隧道运营过程中照明设备使用时间长,耗电量大,在隧道的运营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在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设计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照明灯具的选择、配置及其控制问题。

(1)照明光源

照明光源的选择、配置及照明系统的合理控制无论对确保行车安全,提高隧道内的行车舒适性,还是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维护工作量,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高压钠灯和低压钠灯光效高。高压钠灯约为90~l00lm/W。低钠灯可达140lm/W,且透雾能力强。但低压钠灯辐射单色黄光,而高压钠灯工作时则发出金白色光。两者的一个共同缺点,就是显色性差。显色指数只有25~40。这两种光源用于隧道照明,只能达到满足隧道刚车观察、看清路上障碍物的目的,对反映隧道内环境的真实性和提高公路隧道刚车的舒适性,这两种光源则不够理想。因此,为了更好地改善公路隧道内照明系统的照明效果,可考虑采用新型的照明光源,如单灯混光灯。混光单灯灯具的混光效果、光效、显色性、节能性等均优于双灯混光灯具,且单灯混光灯在使用维护上比双光源混光灯更为简单方便。另外中显钠金卤灯,其光效及显色性指标均更高,用于隧道照明效果将更好,能获得很好的照明效果和较低的照明费用,但其价格较贵。

(2)照明控制

隧道内的照明控制是根据隧道照明设计中所确定的照明区段、不同时段气候条件下的照明要求,控制各个照明回路的开关,从而达到既满足隧道的照明亮度要求,保证行车安全,又节省能源的目的。其控制方式大致可分为手动控制方式、分时段进行的时序控制方式和根据洞内外的亮度值自动控制照明回路的全自动控制方式三种。手动控制方式主要用于公路等级低,隧道长度较短、照明级别少的隧道照明系统,由人工根据不同的时段及天气情况而开关不同的照明配电回路。分段时序控制方式则是采用时序控制器控制隧道照明的各个配电回路,根据一天中不同的时间段而开启(闭合)相应的照明回路,此种控制方式主要也是用于照明回路较少的短隧道和中长隧道。隧道照明的自动控制方式则是利用光照度计分别采集隧道内外的亮度参数,经对比处理后,由计算机系统或照明控制器自动控制各个照明回路的开关,使洞内的照明亮度与外界自然光的亮度相适应。

2.2 隧道通风及其控制系统

(1)通风设施

通风及除尘设施包括风机和静电除尘器。通风方式有纵向、横向、半横向等多种方式。中、长隧道采用射流风机的纵向通风方式就能够满足隧道营运安全对通风的要求。对特长公路隧道采用中间加设通风竖(斜)井的纵向通风方式或加装静电除尘装置亦能满足隧道的通风要求。而很少采用横向通风方式或半横向通风方式。

静电除尘器的主要功能是除去污染空气中的烟雾,它的应用可减少为排散大量柴油车在隧道中产生的烟雾所需要的通风量。该装置不太适用于路面上尘土较多、野外公路隧道中汽车携带的尘土及交通扬尘很大的地方,因在这样的隧道环境中静电除尘器的效果将大受影响且会大大增加该设备的清理维护工作。

(2)通风控制

通风控制是以co的允许浓度、烟雾透光率允许范围为依据,控制方式可分为人工控制和全自动控制方式。人工控制方式就是通过观察检测到的交通量、co浓度等参数,人工手动开启和关闭风机,主要用于公路等级较低,隧道长度较短,风机数量较少的公路隧道中。对于高速公路中的长大公路隧道由于隧道长、交通量大、风机数量多,其通风控制方式一般均采用全自动的控制方式。它通过设置于隧道中的co和能见度检测仪实时检测隧道中的co浓度和能见度值,按照事先确定的通风控制模型和控制流程科学合理地控制风机的启停,不仅可以保证隧道内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还可节省大量能源和运营成本。

2.3 隧道消防灭火系统

消防灭火系统是为了保证在因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而引发火灾时,能有效地实施消防灭火行动,即时扑灭隧道中的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对隧道洞体造成更大的损害而产生严重的后果。《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规定500m的高等级公路隧道需设置消防设备洞室,长大公路隧道还需设置报警、消防及其它应紧设施,按50m的间距,设置消防设备洞,用于存放灭火器、水龙带、沙桶等灭火器材,并设置消火栓。为此,需沿隧道全线敷设联通各个消火栓的消防供水管和消防水池。这就为当火灾发生时,事故当事人或其它人员进行火灾的初期自救行动和随后由隧道管理所消防人员进行的强劲灭火活动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对于特长且交通量较大的隧道可考虑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或移动式灭火系统,而一般无需每间隔5~10m一个地设置自动喷淋消防设施。这是因为:

(1)隧道内本身具有的易燃、可燃物质不多,所发生的火灾常为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而产生的火灾,此类火灾发生的位置和起火的部位具有严重的区段性和不均匀性。这种区段性和不均匀性,严重限制了自动喷淋灭火消防系统的效果。

(2)采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仅会增加投资,同时为保证其完好性和可靠性,需增加大量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因而投资效益比不高。

(3)自动喷淋消防系统要真正发挥其自动、快速灭火的优点,需要将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与自动消防灭火系统组成联动控制系统。而火灾报警与消防灭火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是一项法规、政策性要求很强、技术性也较复杂的工作。 目前国内外的各种火灾自动检测系统,在其可靠性、准确性方面,还不能完全可靠地用于直接启动自动消防联控系统,还需借助闭路电视等设备对火灾事故进行确认。否则隧道内的自动喷淋消防系统如产生误动作,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还可能防碍车辆正常行驶,诱发交通事故。

所以在设计工作中,应注意不要单纯追求消防技术的先进性,还要强调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应根据公路隧道内发生火灾的频率及其特点,考虑维护水平、维护的方便性和经济性。采用配置各种化学灭火装置、固定消火栓、水龙带及隧道管理所专职消防人员的方式,完全能够满足我国采用的15min消防的标准。

2.4 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自动检测系统及紧急电话系统

目前国内众多厂家研制生产的,在许多民用建筑中广泛采用的各种点式火灾探测器,在其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及检测域方面均难以满足公路隧道内的使用要求。并且由于每个点式火灾探测器检测域的限制,在特长隧道中则需安装成百上千个火灾探头,给日常维护和保证其正常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对于确需设置火灾自动检测系统的长大公路隧道,可采用适合隧道环境的线缆式火灾探测器。但要特别注意其探测器等部分在隧道恶劣环境中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如在隧道中不设置自动火灾检测系统,可依靠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电话系统向隧道管理所控制室报告火灾事故和异常状况。

紧急电话系统技术成熟,设备稳定可靠,维护简单,使用方便。作为异常状况的报警设施,其准确性、可靠性、使用率在几类报警设备为最高。因此在公路隧道中适当增加紧急电话机的设置密度,就可大大提高隧道内异常状况报警的方便性和即时性,而无需追加更多的投资。因为一般紧急话系统的容量对公路隧道而言都有较大的富余量,故无需增大紧急电话系统的主机容量和增加传输缆线的数量,只要增加紧急电话机部份的投资,就能方便报警,缩短报警时间,准确报告事故种类、性质,便于及时组织有效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2.5 隧道无线移动通讯系统

无线移动通讯系统可以弥补有线紧急电话系统的不足,使隧道内的各类工作人员随时随地都能与隧道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各种指挥调度指令,有效地保证隧道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方便隧道内各种设备的调试维护,缩短处理各种意外事故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交通畅通。由于电磁波在传输过程中被隧道洞壁吸收和反射,能量损耗较大,传输距离有限,所以隧道内无线移动通讯系统的关键是选择电磁波在公路隧道内的传输方式。目前主要有如下两种方案:

(1)采用漏泄电缆方案

该方案为在隧道侧壁上方纵向架设一漏泄电缆,电磁波沿漏泄电缆传送并均匀辐射于整个隧道区域,在隧道区域横向形成一个均匀的电磁场,隧道区域内各处工作人员的手持电台均能有效、清晰地与无线通讯系统内的各方保持通讯联络。该无线通讯方案信号稳定可靠、质量好,电磁波传输不会受来往车辆的影响。漏泄电缆还可以一缆二用,同时传送无线调频广播信号,通过车上的调频收音机,向驾乘人员播放隧道内行车的各项规定及交通安全信息。此方案技术要求较高,投资成本较大。

(2)采用定向天线方案

此方案是在隧道口和隧道内适当位置(根据隧道长度而定)纵向架设隧道无线通讯系统定向天线,采用无线方式沿隧道纵向传送电磁波。采用此种电磁波传送方式,通讯系统需采用较高的载波频段,一般选择800MHz或900MHz频段,以便电磁波能传得更远,使有效通讯距离能满足使用要求。该方案投资成本较低,但当隧道长度较大时需在洞内安装中继设备和天线,其易受隧道内腐蚀气体的损害,影响系统的可靠性且不能传送隧道无线调频广播信号。

2.6 路电视监视系统

闭路电视系统技术成熟、设备可靠。它除了能实时、直观、准确地观察、监视隧道内的交通状况、车流密度及各种信号状态外,还能对隧道内的火灾报警信息、交通阻塞信息等异常事件予以确认。并能为有关部门事后分析处理事故提供直接依据。摄像机的设置原则为无盲角。因此,在洞内一般按每间隔150m左右设置一台摄像机。在隧道口设置一台带遥控云台的可变焦彩色摄像机。闭路电视信号传输宜采用光纤视频信号传输系统。虽然其投资成本大约比同轴电缆传输系统高三分之一,但光纤传输系统可免受各种电磁波的干扰,保证信号传输的质量和图像清晰度。

2.7 隧道交通检测控制系统

交通检测监控系统负责收集隧道区域内的交通信息,向驾驶员提供隧道的基本情况,行车要求及异常信息,检测监控隧道内的交通远行状况,合理诱导交通,保障隧道内的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其主要由车辆检测器、车道指示器、可变限速标志、可变情报板、信号灯和超高检测报警器组成。车辆检测器一般设置于隧道出、入口附近和隧道内,如果交通流量大,需自动检测判断隧道内车辆的拥挤阻塞情况,则需在隧道中每间隔600m左右设置一组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可变情报板和可变限速标志一般设置在隧道洞口前方,(对于特长公路隧道也可在隧道内增设)用于显示有关隧道状态的内容、各种紧急异常信号及行车指令、指挥信息,显示隧道内允许的行车;信号灯安装于双洞隧道洞外交叉渡线区域的前方,提前告诉驾驶员隧道当前的营运状态(关闭、单洞单向行车、单洞双向行车),指示驾驶员按当时的营运隧道状态正确行车,以免走错车道,引起延误或诱发交通事故;车道指示器设置于洞口处和隧道内,在隧道内车道指示器按每间隔300~500m一组设置。

简要介绍了长大公路隧道营运管理系统各方面的特点,分析了各个子系统的构成、功能、作用和设置原则,以及其适用性和可靠性。对长大公路隧道营运管理系统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设计过程中,还需根据具体隧道的长度、预测交通量、交通量组成及投资费用等具体情况,进行组合优化,保证重点,本着实用、可靠、先进、节约的原则,充分分析投资效益,使长大公路隧道营运管理系统的投资效益和营运效益均得到较好体现。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介绍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二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八达岭长城下打洞准备干什么?

最佳答案暑期来临,八达岭长城上游人如织。恐怕很少有游客知道,就在八达岭长城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的正下方,即将于2019年底通车的京张高铁正线最长隧道正在施工。这个隧道不是采用当下流行的盾构机施工,而是爆破法,甚至一天要“炸”十几次!

嚯,这可真是“太岁头上动土”!7月的一天,记者戴上安全帽和防护口罩,走进这个地下102米处的神秘工地,一探究竟。

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

这个巨大的地下迷宫,将是世界最深、亚洲最大的地下高铁站,旅客将在地下百米换乘

一进隧道洞口,柴油和硫磺混合的刺鼻味道扑面而来。昏暗的灯光下,京张高铁新八达岭隧道的工地犹如巨大的迷宫,道口交错,七扭八转,不时有3米高的大挖掘机、2米高的铲车,还有各式运材料的皮卡擦身而过。若不是每个路口上方挂着小巧的管井标号,恐怕真会迷路。

记者采访过的隧道数量也有两位数了,以往没见哪个隧道里有这么多岔路口,为何新八达岭隧道里洞室如此复杂?

“京张高铁的新八达岭隧道,不仅是全线最长的隧道,隧道内还设置了八达岭长城站,因此隧道内不仅要修建三层地下结构,还要修建出78个大小洞室,连断面型式都高达88个,洞室交叉节点如此密集,使八达岭长城站成为国内最复杂的暗挖洞群车站。”中铁五局华北指挥部指挥长陈彬说。

全长12.01公里的新八达岭隧道,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至延庆区区段,是京张高铁的重点工程和控制性工程。这条隧道与地面的距离,最浅处只有4米,最深处却有432米。

隧道内的八达岭长城站,建筑面积达3.6万平方米,轨道距离地面102米,建成后将成为世界最深、亚洲最大的山岭地下火车站。根据设计,车站分三层地下结构,自下而上分别为站台层、进站层及出站层(设备层),保证了进出站旅客互不见面,客流更顺畅。

这么深的车站,旅客进出是否便利?能否保证安全?

“尽管在地下百米换乘,但是旅客进出站很方便,也很安全。”中铁五局京张高铁三标项目部副经理代龙震介绍,车站采用了诸多创新设计,首次采用叠层进出站通道形式,实现了进出站客流完全分离和进出站口均衡布置。首次采用一次提升长大扶梯及斜行电梯等先进设备,旅客垂直提升高度达62米,将使八达岭长城站成为目前国内旅客提升高度最大的高速铁路地下车站。更重要的是,车站首次采用环形救援廊道设计,“变废为宝”,将辅助施工、竣工弃用的斜井变为永久性救援通道,使这个大型地下车站具备了紧急情况下快速无死角救援的条件。

一天最多掘进2米

每天至少抽干10个标准8道游泳池的蓄水量

走在隧道里,不时看到有工人用电齿轮打磨挖掘机的车铲,火花四溅。干了20年隧道施工的杨家川,指着一排圆滑的铲尖,无奈地自嘲:“挖了这么多年隧道,这地方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看看这铲齿,挖一般围岩一个月才需要磨它一次,现在7到10天就得磨!”

打隧道,就是与岩石“斗智斗勇”,而八达岭隧道可是把“硬骨头”。

2016年4月15日施工首日,挖掘机一铲子下去,项目部就发现“中奖了”。“挖掘机一挖,我们就知道施工难度至少翻倍。”中铁五局京张高铁三标项目部项目经理蒋思介绍,根据勘测设计图显示,八达岭隧道主攻二、三级围岩,那么一天至少可以推进6米至8米,可是一打洞就发现,这里围岩至少是四、五级。“每一次爆破后都要立钢架、挂钢筋网、喷混凝土,工序复杂,作业时间也要翻倍,一天最多掘进2米。”

实际上,京张高铁八达岭隧道的施工确实面临“三座大山”。

地质复杂容易塌。八达岭隧道所处区域,地质断裂构造较为发育,洞身穿越两条断层,存在岩爆、湿陷性黄土、软岩大变形等高风险地质,属于极高风险等级的施工项目,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坍塌。

地形起伏相当大。由于隧道穿越军都山,两边高中间低,地形起伏较大。这一方面导致进入隧道施工主战场的斜井横断面太小,7.5米的宽度和6.5米的高度,无法容纳大直径盾构掘进机;另一方面,斜井必须依从山体坡度走势,经历大转弯,才能进入隧道施工面。

“一号斜井转弯超过80度,二号斜井转弯超过135度,盾构掘进机这种动辄百米,甚至上千米的庞然大物,无法在这么小的区域内完成如此大角度的转身。所以,这个隧道就只能采用爆破法。”代龙震说。

地下涌水频频发。地下施工最怕碰到暗河或地下水。风枪打孔中突然涌水,不仅会淹没机器设备,影响人身安全,高水压还有可能导致塌方。可八达岭隧道施工区域的地下水深恰恰根据地形起伏以及季节不同变化幅度较大,不知打到哪里就会冒出个“大喷泉”,每天正常涌水量近1.9万立方米,相当于一天要抽干10个标准8道游泳池的蓄水量,更何况最大日涌水量高达5.6万立方米。

“正是因为施工环境非常复杂,在这里打隧道,不仅要胆大心细,更要借助技术创新。”据代龙震介绍,项目部设计采用了纳米喷射混凝土增强初期支护强度,特别是在大跨度过渡段,创造了顶洞超前、分层下挖、预留核心、重点锁定、高性能混凝土一次浇筑成型的“品”字型分部挖掘法,为今后大跨度隧道采用爆破法施工提供了新智慧。

已爆破4500多次

“长城脚下爆破”,采用精准微爆破新技术,每爆破一次只相当于在长城上跺一下脚

“一会儿有次‘小爆’,你注意听从指挥,到隧道拐角掩体处等待。”代龙震话音未落,百米外一条隧洞内就传出了刺耳的长哨声。

原来,爆破队伍已经埋好了雷管,并开始离场,只留爆破员张学华断后。张学华一边慢慢放长手中导火线往掩体处走,一边吹哨;一旁的高个儿壮汉一边挥舞着手电,一边喊着,“注意脚下,迅速撤离!”

14时38分,现场施工人员都集合到了爆破点200米外的掩体处,原本风枪声、车轮声、机器打磨声一片嘈杂的隧道内,鸦雀无声。

“5、4、3、2、1……”“嘭”的一声巨响在耳边炸开,冲击波将身体狠狠一压,心脏仿佛要跳出胸腔。半晌后,一片扬尘从洞里飘散出来。

“这才是68公斤火药的小爆破,我们还有200多公斤的大爆破,那个冲击更震撼!”张学华安慰记者,“不过你别担心,药量都是严格控制的,咱们要注意工友的安全,也得护住老祖宗留下的宝贝不是?”

张学华口中的宝贝就是长城。京张高铁八达岭隧道一次并行水关长城、两次穿越八达岭长城,距离头顶的百年京张铁路青龙桥车站不过4米。这么多“国宝”聚集本就给施工带来挑战,更何况工期紧、任务重,11个工作面同时工作,一天放炮至少十三四次,每一次都要组织人员设备退避,如何才能既避免爆破集中导致共振、扰动周边文物,又避免爆破间隔太大、影响施工进度?

精准微爆破减轻震动。据介绍,传统爆破技术震速高,震感比较强裂,在地下百米作业,对长城的扰动类似于汽车怠速时玻璃窗的震动,而精准的电子雷管减震爆破施工技术,能使爆破震动的幅度和分贝降到最低,当震速控制在0.16厘米/秒左右时,每爆破一次只相当于在长城上跺一下脚。

静态微爆破减少扰动。在埋深只有4米的青龙桥车站下方,约40米的隧道施工是在风枪打眼处放入一种特殊的膨胀剂,使岩石慢慢被撑裂,再人工开凿,机械推进,最大限度地保护百年京张铁路不受地下施工的扰动。

即便周边没有文物,八达岭隧道的爆破也挑战多多。洞室群多导致小间距爆破多,洞室间最窄的地方只有2米厚,一旦爆破失败,就意味着隧道塌方。项目部一方面采用预应力锚杆技术,增强较弱岩层的稳定性,避免岩层错动;另一方面,在使用电子雷管减震的同时,也专门成立监控小组,实时监测爆破震速,减少了施工对山体的扰动。

“从今年春节后开工到7月27日,隧道内已经爆破4500多次,数据一切正常。我自己去八达岭长城上体验过,真没感觉地下正炸着呢。我现在就盼着高铁穿长城的一景呢!”张学华说。

期待着穿长城的地铁开通那一刻。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辽宁隧道扬尘监测费用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探索吧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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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探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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